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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 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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