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
。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
不在此限。
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處
罰機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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