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或重量)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
  交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價金額時,由標售單位分別通知原收
  支機構及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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