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聯勤第四0一廠或其他製圖機構生產新圖,應隨時填列成圖交庫呈報證
  明單,格式如附表(二十六),通知陸軍補給署轉交陸軍圖庫辦理接運
  ,並副知聯勤測量署及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便分配及督導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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