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浮具及救生衣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
    (一)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或救生浮具。
    (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氣墊客船並應另
          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
    (三)應備有至少二個救生圈,其中一個至少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
          有自燃燈。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
      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或救生衣。
  前項救生衣得採用充氣式者。救生筏、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經航政機關認
  可得准儲放於艙內適當之處,但以易於取用並有明顯之標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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