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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本標準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亦適用之,其實 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另訂;但申請增加新劑型者應即依本標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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