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
  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並供下列附屬
  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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