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本府得委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一、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 二、建築物違規事項查報。 三、違規廣告物查報。 四、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處置及通報。 五、偏遠地區之建築管理。但不包括核發執照。 前項辦理地區及範圍由都發局另行委託或委辦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