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本府得委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一、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
二、建築物違規事項查報。
三、違規廣告物查報。
四、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處置及通報。
五、偏遠地區之建築管理。但不包括核發執照。
前項辦理地區及範圍由都發局另行委託或委辦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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