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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如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應 通知秘書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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