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纂修十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協修十八
  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協修九人,秘
  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修十四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
  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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