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立中央研究院因辦理左列各事業,得動用每年基金孳息之一部份:
  一、有特殊重要性質之講座及研究生名額。
  二、有促成學術進步功用之獎學金。
  三、院內有利事業之投資。
  四、其他之特別建築、設備或事業。
  前項用途,應由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提出基金委員會通過,並呈國民政
  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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