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檢察機關應設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且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審查第四
條第一款以外之申請補助計畫,並就受補助對象及其受補助金額列冊。
審查會由檢察機關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
等比例組成,其任期為一年:
一、該檢察機關代表一名至三名。
二、民間團體代表一名至三名。
三、學者專家代表一名至三名。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名,負責定期彙整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
案件,並執行審查會所為審查決定。
檢察機關為辦理前三項業務所生之必要行政管理等費用,得依第三條規定
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為合理分配及運用本辦法所稱補助款,檢察機關應設置審查會,且原
則上每季舉行會議一次以審查相關申請計畫並予以列冊。
二、按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本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時,附帶決議:「認罪協
商金或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庫後,法務部應成立有官方、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成員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
會議資料、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請法務部參酌辦理」
。爰參酌上開附帶決議,於第二項明定審查會之委員組成來源。
三、為辦理相關申請案件之彙整,並執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設置執行秘書
一名辦理相關事務,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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