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 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