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
  時通知請求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
  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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