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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 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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