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