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不合前條規定申請區劃補充兵役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
  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以上,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得予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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