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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不合前條規定申請區劃補充兵役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 標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以上,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得予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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