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學,就學者,於服法定役期
  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
      證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
      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
      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前項軍人原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其同等學校學歷、其復學、就學已
  超過法定學齡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