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
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
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
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其主
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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