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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法定名稱)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 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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