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備
具下列文件:
一、活動計畫書:敘明來臺理由、預定活動項目、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行程。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及邀請函影本。
六、代申請委託書。
七、土地或營建專業造詣證明或服務證明。
八、有效期間之海外地區或港澳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
影本。
九、組隊來臺者,應另附團體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專
業類別及學歷等。
十、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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