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備
  具下列文件:
  一、活動計畫書:敘明來臺理由、預定活動項目、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行程。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及邀請函影本。
  六、代申請委託書。
  七、土地或營建專業造詣證明或服務證明。
  八、有效期間之海外地區或港澳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
      影本。
  九、組隊來臺者,應另附團體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專
      業類別及學歷等。
  十、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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