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其連接
  部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
  自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逾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前項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
  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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