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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 ,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 、記過或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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