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 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及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