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
      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及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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