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
  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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