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勘選時,應考量下
列條件:
一、優先選用安全無虞之公有或公營事業未利用土地。
二、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三、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四、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五、受災地區之族群、宗教、習俗、文化、生活、社經組織形態、產業、
    就業、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意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勘選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得會同有關人
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實施測量、地質鑽探、採樣等調查工作
,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占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
為實施前項調查工作,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其
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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