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所需且符合前四條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安置用地),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 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 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