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所需且符合前四條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安置用地),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
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
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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