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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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