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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而其內容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者,應依規定將其內容先送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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