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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身體及名譽。 被暫時留置人有身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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