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在邦交國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得於投資後一年內檢附第三條及
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考察報告,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於投資前派員
考察之機票款,經外交部審查後,核撥機票補助款。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二人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實
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業者於投資前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得於投資後準
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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