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下簡稱留守署)、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以下
簡稱軍墓處)及臺北、臺中、高雄地區留守業務處(以下簡稱地區留守
處)依本辦法執行有關業務。
留守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擬定、呈報與作業管制。
二、編制與裝備之建議與呈報。
三、管理作業之連繫與協調。
四、預算之編製與轉分配。
五、有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之建議。
軍墓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葬(厝)事宜之策
訂與執行。
二、安葬(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警衛安全措施之策訂。
五、設施裝備之獲得,保養及環境之維護。
六、除特勳區以外人員之安葬(厝)審核作業。
地區留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厝事宜。
二、安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安厝申請之審查及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