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下簡稱留守署)、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以下
  簡稱軍墓處)及臺北、臺中、高雄地區留守業務處(以下簡稱地區留守
  處)依本辦法執行有關業務。
  留守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擬定、呈報與作業管制。
  二、編制與裝備之建議與呈報。
  三、管理作業之連繫與協調。
  四、預算之編製與轉分配。
  五、有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之建議。
  軍墓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葬(厝)事宜之策
      訂與執行。
  二、安葬(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警衛安全措施之策訂。
  五、設施裝備之獲得,保養及環境之維護。
  六、除特勳區以外人員之安葬(厝)審核作業。
  地區留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厝事宜。
  二、安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安厝申請之審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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