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七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三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五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
  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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