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未滿一
    年。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鑑於部分志願申請提前退伍軍官、士官,於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為
    給予已退伍滿一年仍期能再入營於部隊服役人員之機會,以充實國軍
    軍官、士官人力,爰修正第二項第四款,定明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經人事評審會審定,報
    國防部或司令部核定退伍生效之日起未滿一年之人員,始不得參加第
    一項志願入營甄選。另刪除現行條文「申請」二字,避免以退伍申請
    日為起算一年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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