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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位區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 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 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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