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 災戶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 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