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
    災戶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
    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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