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徵僱用漁船民伕撫慰金依左列規定發給:
  一、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至本人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之日
      止,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撫慰金。
  二、本人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死亡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撫
      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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