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 繫。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 計畫。 三、接到徵用書後應依種類數量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得自行或 交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應徵人。 四、徵用業務之準備及其實施步驟。 五、徵用業務經費之列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