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
      繫。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
      計畫。
  三、接到徵用書後應依種類數量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得自行或
      交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應徵人。
  四、徵用業務之準備及其實施步驟。
  五、徵用業務經費之列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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