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施人口疏散之準備如左:
  一、調查第五條應行返鄉人口,分類登記之。
  二、利用戶口校正,分類統計老邁、年幼、殘障等疏散人口,以為規劃
      之依據。
  三、預行計畫對空襲時期可能撥用之運輸工具,俾疏散及返鄉工作能迅
      速完成。
  四、計畫及準備對預期收容人口之食、住、與醫療等措施。
  五、調查民間空屋、寺廟、教堂、學校、倉庫及集會所等,由地方政府
      會同當地團管區列入年度徵購徵用計畫,分配民防使用。
  六、策劃安排空襲時,未列入疏散人口就地疏開避難或就地緊急掩護。
  七、山區之學校及其他行政設施,應在既有之基礎上擴充及改善,以供
      疏散避難之用。
  八、預判敵人可能登陸之濱海地區村落或社區,視需要構築防空避難設
      備,以強化防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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