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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條第一 項所列機關(單位),雙方並應作成電話(傳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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