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力徵用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戶籍所在地、聯絡電話、專長及技術證照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支援地區。 四、徵用期限。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 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