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 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 依有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 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