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
  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
  依有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
  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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