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凡由聯勤生產項目,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軍管部)、海岸
  巡防司令部(以下簡稱海巡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憲令部),應
  策訂五年需求計畫,一經國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如必須變
  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之生產項量非經國防部核定不得變更。
  二、第二年之生產項量,生產用料已備妥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刪減
      ,生產項量之用料未備妥前,如因事實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
      單位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調整之。
  三、第三年(含)以後年度之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各需求單位可於
      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變更或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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