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機密軍圖,依左列之規定處理:
  一、機密軍圖之收發程序與一般軍圖相同,惟手續須按機密文件處理之
      規定辦理。
  二、機密軍圖須儲於庫房機密地區,指定專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或攝
      影複(影)印,以致發生洩密等情事時,該單位主管及經管人員按
      「國軍官兵(聘僱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表」議處。
  三、各軍圖庫站接收廢舊之機密軍圖,應依其密等級分別彙整,呈報權
      責單位核准後,會同政戰(保防)人員監燬之。
  四、機密軍圖發出之收據及收入憑證,須單獨保管登記。
  五、使用單位,對損壞之軍圖須列單,格式如附表(一),經權責單位
      簽證後送繳就近圖庫站處理並註銷。
  六、軍圖(不含輿圖)不得加以攝影翻印或複(影)印,攜出國外。但
      如有上述需要,須經國防部核准,並規定有關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