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採購,應依左列階段實施獨立作業並編組之,其作業體系及權
  責,由國防部定之。
  一、計畫申購階段:計畫之編造至核定(含外匯申請)。
  二、招標訂約階段:採購案成立至合約簽訂。
  三、交貨驗收階段:履約督導至驗收結案。
  前項各階段之經辦人員,不得經辦或兼代其他階段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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