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得以書面載明左列事項,向國防部申請,經
核准後得設置軍用廣播電台:
一、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名稱及其番號。
二、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負責人姓名。
三、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理由。
四、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名稱、組織、概算、經費來源及詳細工作計畫。
五、發射機製造廠名、電功率、地址及詳細路線圖、天(地)線程式、架
    設工程計畫等。
六、播音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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