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郵局窗口收寄要密郵件,暫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
  據發給交寄者,並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登單送掛快(收投)部門,掛快(收投)部門應隨時登入出口
      要密掛號清單,無論件數多少或路程遠近,均需用郵袋直封。
  二、登記要密信函之出口掛號清單須一律記明寄件機關(如有寄件人姓
      名者併應記明)、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及收件人姓名等,並在相關
      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封發時須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
      證明。
  三、設有掛快部門各局將內裝要密郵件之封固郵袋送交郵件收發部門時
      ,應在登記簿上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由局長或收發組
      長及封發人員兩人會同簽收。
  四、郵件收發(收投)部門將要密掛號郵袋封入平常郵件總包時,應在
      寄信清單之相關格內及郵袋吊牌上,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以資
      識別,並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五、凡內裝要密郵件之平常郵件總包發交火車、汽車、飛機、船舶運遞
      時,除由收發(收投)部門在路單上加蓋紅色或用紅筆批註要密字
      樣外,並應口頭通知押運員工或運輸管理人員注意妥慎裝運。
  六、押運員工到達某處將郵袋移交下手接收或轉運,均應一面口頭聲明
      ,一面將路單用紅筆批明要密字樣,以明本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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