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
  並實施左列處分:
  一、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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