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
      排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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