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 排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