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及
    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審查二科調整為綜所遺贈稅組,爰修正單位名稱。
三、第三款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款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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